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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经费包括什么?

2023-02-03 17:31:58法律法规1

执法经费包括什么?

相比于1985年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办案(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将办案(业务)经费划分为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经费、社区矫正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仲裁管理费、司法鉴定管理费、其他司法支出等9大类,并进行了若干细分,进一步拓宽了办案(业务)经费的保障项目,涵盖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同时,《办法》将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经费支出纳入开支范围,如在“其他司法支出”中明确了信息化运行维护费、人民监督员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新闻宣传经费等。将业务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维护费纳入开支范围,在“其他司法支出”中单列业务维修费,用于业务装备修理及维护费用(不包括信息化运行维护和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维修)、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维修、保养、维护费用,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针对业务装备经费的划分,司法部网站刊文称,《办法》主要依据的是2010年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并结合基层实际需求进行了明确。

《办法》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的业务装备经费划分为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业务信息处理设备购置费、业务音像设备购置费、业务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其他业务装备购置费等5大类,其中在“业务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中新增了执法记录仪、人像指纹识别仪、视频监控设备、定位管理设备等相关费用支出,以满足基层实际工作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适应司法行政机关装备配备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的需求。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省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法律援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信访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为相关群体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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