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环境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有何规定?
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中。因为造成损害的原因 和损害后果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动,一般人不能控制和掌握, 在许多情况下,要査明损害的原因,确认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一般的方法是相当困难的。如果让受害人承担因果 关系直接证明责任,则会使受害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明显向受害人倾斜,对这种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特殊侵权 案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要对污染环境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概然性的举证,证明 客观上存在着污染损害事实即可,无须作出绝对正确性的举证;而其举证责任转移于侵害人承担。对侵害人来说,则应严格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出其没有责任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确切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且污染环 境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受害人的概然性举证成立,侵权人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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