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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可以是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对的吗?

2023-02-03 13:05:31法律法规1

《民法总则》规定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事由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是为弥补强制性规定之不足。公共秩序包括社会静的秩序和动的秩序,包括社会的公安利益。善良风俗为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有人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道德,则合同无效。这种观点不能采纳,善良风俗不能等同于道德。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155条)。无效的原因、被撤销的原因,发生在自始,故自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56条)。在给付可分割时,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例如,定金超标、租期超长等。

同时存在实体和程序性条款的情况下,可发生部分无效的情形。例如,有时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有时实体条款无效。

自始无效、不生效的财产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57条)。“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而自始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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