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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跟法定拟制有什么区别

2023-02-02 23:02:26法律法规1

结果加重犯跟法定拟制有什么区别

结果加重犯跟法定拟制有什么区别

一、结果加重犯跟法定拟制概念“

1,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法律拟制,又称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

二、法定拟制形式种类:

1、将此罪拟制规定为按照彼罪处理,这是法定拟制在刑法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

例如,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即使在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据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也还是应该按照上述犯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无非是一种犯罪的加重结果,是引起法定刑升格的原因之一。但《刑法》将这些情形下致人死亡的结果一律规定为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就是一种法定拟制

2、将数罪拟制规定为按照一罪处理。

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来,司法人员收受他人的贿赂,同时又具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时,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以数罪处理,但《刑法》却将这种情形拟定为一罪。

3、将一罪拟制规定为按照数罪处理。

例如,《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法定拟制,也就是说,在《刑法》第204条中,一个行为可以构成两个罪,而且根据该条的规定还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但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尽管可能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情形,但最终只应该按照一个犯罪来从重处理(此即刑法中的从一重原则)。

4、将原本不符合某犯罪构成的行为拟制规定为按照该犯罪处理。例如,《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来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将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拟制为该罪的主体予以惩罚。

三、结果加重犯跟法定拟制有什么区别;

1,结果加重犯,适用本罪加重,不增加罪名;法定拟制,可以改变罪名、增加罪名、减少罪名;

2、同一行为可能构成,法定拟制或结果加重犯;

例如:刑法238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属于结果加重犯;

(二)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法定拟制.

你好,

结果加重犯是因法律明文规定,由于损害结果的升级和升格(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不同),而对于一个行为作出更重的非难法律评价,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行为具体地不同而导致刑罚结果发生改变,但是这种改变不会超出一个犯罪构成之内,也就是说(以抢劫为例)――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不会影响抢劫罪进行定罪。

而法律拟制则是指“为了达到罪刑均衡的目的,而对不应当作出此种评价的行为”拟制地“规定为按照此种行为来评价,非常鲜明的例子是”转化型抢劫“,法律拟制包括四种类型:

1,行为主体拟制:382条”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手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

2,实行行为拟制: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3,行为客体拟制:362条“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时……为违反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定包庇窝藏罪

4,行为目的拟制:”打砸抢“犯罪中致人伤残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财物损毁的,还要依照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可以说,法律拟制是立法者人为地将一个行为横跨过它的构成要件,拟制地使其依照另一个犯罪构成的处罚来处罚。而结果加重犯对行为的评价不过是加重了处罚,却没有超出犯罪构成之内。

法考民法考哪些内容?

无论是司考,还是现在的法考,民法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历来就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称。

民法内容多,但是难度较低。因为民法的命题特点一直沿袭“重者恒重”的规律,每年高频考点变化不大。

考点主要集中在:

1、民法总论: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人格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

2、物权法:物权变动、登记、交付、善意取得、按份共有、担保物权、混合担保、占有;

3、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债的分类与内容、保证、代位权、撤销权、债答的移转、清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回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4、婚姻法: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

5、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6、侵权法:归责原则、多人侵权、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物件致害等;

其中物权法与合同法最为重要,需要全面掌握,而婚姻法与继承法分值占比较低,不用耗费太多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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