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是什么?
一、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是是什么?
区分是国家行为是不是合法。
如果是对你财产或者人身合法的侵害,就是补偿,比如拆迁 补偿。
如果是对你财产或者人身不法的侵害,就是赔偿,比如你没杀人,愣是把你抓起来丢监狱里,就是国家赔偿。
二、补偿是什么意思啊
补偿基本可以理解为弥补缺陷,抵消损失。补偿;抵销损耗。出自清顾张思 《土风录》卷十四:“补偿曰赔。以物相偿曰赔,古谓之备(平声)。《北齐书》 高欢 立法:盗私家十备五,盗官家十备三。”茅盾《子夜》十二:“他们下了决心要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从那九个厂里榨取他们在交易所里或许会损失的数目;这是他们唯一的补偿方法!”
常见补偿有:1、温度补偿,如热胀冷缩,在汽车发动机进排气气门间隙就采用热膨胀补偿。2、经济补偿,如当遭遇旱灾等造成蔬菜作物受损,当地政府会给予一定补偿。3、心理补偿,如当生理或心理有缺陷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弥补。4、拆迁补偿,如国家为建设而有偿征收土地等。
生活中常见补偿和赔偿,两者区别在于补偿是指合法情况下弥补部分缺失,赔偿指有违法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或人身伤害而提供的补救。
三、劳动合同法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分别指什么?
补偿金是指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赔偿金是在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此时也还有相应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三是责任方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祢补、补偿、赔偿三个词的区别与否呀?请高人指点呀。
弥补是相对亏损来说的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一、首先对概念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案件: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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