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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夫的答记者问

2023-02-02 00:09:55法律知识1

张秀夫的答记者问

记者: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那么援助工作的主要资金是不是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张秀夫: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该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本地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这是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受益者是整个社会,其资源基础也是社会。

记者: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张秀夫: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似的资金短缺问题。面对法律援助资金严重短缺,各级政府又一时拿不出更多的钱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为解决这样一个难题,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成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参与,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正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职责所在。

记者:由社会捐助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可行性有多少?

张秀夫: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湖南省宁乡县地处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快,但是,县司法局的同志面对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情况,不等,不靠,知难而进,同时在两个方面求得支持,一方面请政府增加拨款,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在全县开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活动,在2002年仅用8个月时间,全县有210个单位和个人捐赠法律援助资金共206000元,不但增加了一大笔法律援助经费,使很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者及时得到了援助,而且扩大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促进了本地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

记者:政府对基金会有没有什么特殊政策?

张秀夫: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较晚,资金底子较薄,但是法律援助基金会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给予捐赠法律援助资金的纳税人以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由17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在京正式成立。即将举办的“为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正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发挥功能,为民造福的机会,我们将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市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基金应当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第八条 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

(二)经济困难的。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按照申请人个人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

(六)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且属于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援助、司法鉴定援助;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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