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
一、国防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
国防法修改主要有:国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二条,拟添加制止“分裂”和保卫国家“发展利益”这两个关键词。
“发展利益”一词又在修订草案中出现了三次。其中包括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部分第四十七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此外,草案的其他修订重点还包括:
在强调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同时,补充提及了“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建设。
中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积极推进国际军事合作,以及国家和社会要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草案还调整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添加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部分,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并将现行法中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细化为“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在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方面,修订草案提出了“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新要求。而在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而在现行法中,这一章原被称为“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在国防教育方面,草案将现行法中的“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修订为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在对外军事关系方面,草案补充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
而在附则部分,草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
二、法律修改程序
法律分析:我国通过议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决定。修改同理,所有法律都要经全国人大通过。而法规、制度、办法等,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但必须根据宪法、具体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精神,不能违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根据什么法律修订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分支,而劳动法又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的基本原则又是依据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的。
《宪法》中有关劳动的原则规定,当然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因此,《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则规定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原则规定,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一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这项原则充分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加以改善;另一方面,劳动条件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采矿作业比较特殊,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差,井下巷道狭窄、潮湿,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多,受冒顶、水、火、瓦斯爆炸等危害的威胁,还遭受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就会使劳动者没有安全保障,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生产法》正是基于上述原则而制定的。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DD从业人员DD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公布并实施)对《安全生产法》第94条进行修改,将其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是根据其他法律修订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计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宪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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