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1、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实行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才诉至法院,但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当然适用该司法解释。
2、在绝大多数的民事司法解释中,只规定本解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并未对溯及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解释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3、还有一类民事司法解释则规定,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或者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某某解释或者意见废止,如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在适用。
类似于此种规定,事实上是间接规定了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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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一般会有一定的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几种方式
民法和刑法功能不一样,所以在溯及力方面有很大差别。民法的功能在于保护权利,定纷止争,大多数情况下有溯及力,而刑法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一般不能有溯及力,除非新法能从轻。以上只是个原则,这个还要参照具体的条款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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