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状况是()
一、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状况是()
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状况是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部分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状况是:继续有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状况是:继续有效。
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合法的情况下哦)。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二、民法典中合同法律效力怎么判定
法律分析: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之前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原来交付的是钱就还钱,交付的是货物就返还货物。折价补偿,如果不能返还财物或者返还财物已经没有意义了,可以按照所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进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被认为是什么?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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