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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

2023-01-31 23:19:50法律知识1

一、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

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多年的鉴定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经验和作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鉴定会或听证会的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曾遇到当事人质询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的合法性及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对统一规范当地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早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的组织作出统一的规范。在目前情况下,各地鉴定机构可以参照北京市和重庆市的作法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鉴于听证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特别是听证会异地举行时,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也可以不组织听证会。

二、法律里的 主张是什么意思?如主张某项权利或义务,谢谢啊!

主张的意思就是要求!比如主张……的产权,就是要求(拥有)……的产权

也有的意思是认为!比如原告方主张自己受到了被告的伤害,意思就是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

法律术语,相当于请求、要求之类的意思。多用于主张权利,如向对方主张债权、物权等,很少主张义务。

和申请差不多吧!~~ 说白了就是自己的要求!~~

三、法律在生活中的意义有哪些

一、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是我们生活的约束,生活的便捷,生活规则!生活的标准

四、法律意义、法律权利的含义

内容提要: 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验的结合。 导论 在人权研究的进程中,将人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越来越成了一种当然的要求,由此,法律在获得新的正当性根据和更丰富的社会内容的同时,也正遭遇了一种自身结构适应性与其正当性之间的紧张。法律不确认和表达人权,就将失去自己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要确认和表达所有被认为是人权的东西,又有其自身结构的局限性。 人权得到法律的确认,人权就获得了法权(本文所用法权一词,是指法律权利,即国家法意义上的权利)的表达形式,并得到法律调整机制的保障,这自然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最有效途径,但是,法权是有其特别构成形式的,它只能以自身的结构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由此,一种以直接社会权利形式(注:直接社会权利指被社会正义观认可的一定自由,这种权利以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的形式存在。启蒙思想家所提到的天赋人权的内容,实质就是这种直接社会权利。可参见笔者拙文: 法权的形成[J].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表现的人权或者以纯权利主张形式表现的人权,其要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必然要符合法权构成的特点。比如,作为人权一项内容的生命权在被表达为法律权利时,我们至少会问:它的主体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当我们将生命权界定为人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时,我们还会进一步要求法律界定什么是任意,还会要求法律对生命权的界定能够回答诸如堕胎或安乐死是否为对生命权的侵害等问题。又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生存权,如果将其表达为法律权利它的含义又是什么?当我没有饭吃的时候,我是否得据生存权向社会成员或政府要求食品,而谁又有义务满足我的要求?我的疾病严重需要移植器官才能保证我的生存,但我穷得不名一文,生命权是否意味社会或政府必须安排我进行器官移植并支付相关费用?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权的构成。 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涉法律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存在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法与社会的关联性角度作一下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它是一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即法律的正当性问题,这一问题研究所解答的是法律的应当;第二,它是一个规范实证的问题,即法权自身结构的问题,这一方面研究所解答的是法律规范层面的可能性;第三,它还是一个经验领域的条件问题,即在我们可感知的经验领域是否存在能够满足法律规范要求的条件,规范的要求是否能够在经验领域实现。这三个层面关联密切。法权应当承接价值上应当的东西,同时它们必须得到经验领域的条件支持,否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是,它们也极有可能是不相应不协调的。价值上应当的东西在规范层面不一定可能构成权利;在价值上和规范构成上能够成立的东西,在经验领域不一定有条件支持。只有三者协调,人权的法律保护才是现实的。因此,对人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应当关注到这三个层面,而法权构成的分析,则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一、法权的构成 关于什么是法权或法律权利历来有着多种多样的解释,而我国学界至今也还没有一致的界定,我国当前的法理学教课书对权利的不同表述正展现了学界在这方面的不同理解。通常,一个学科的主流学说总是在教课书中得到表达的,通过教课书来了解主流观点也就是一条捷径。在此,我们将以孙国华、沈宗灵、张文显三位教授主编的不同版本教材为例来展现这种权利界定的差异,因为这三部教材在全国的影响力是得到公认的。

法律意义、法律权利的含义分别如下:

法律意义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门,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领导阶级制定或允许的一种工具,也是治理这个国家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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