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管理的特征 意义
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性特质决定其反映的是社会公共性问题,公共信息资源的“边界性划分”是同公共生活演进的过程相联系。公共性、广泛性、互动性成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三大基本特征。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仅仅局限于政府内部信息资源的循环流动,并且管理的主体过于单一化,应对传统意义上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体制和模式进行创新,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第三部门辅助,企业积极参与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综合体系,在力求管理模式创新的同时,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得到最大化发挥。
关键词: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构;模式创新
一直以来,以政府所主导的公共信息资源供给模式,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固化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拓展和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日趋增强,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模式需要重构和创新,在寻求建构以政府主导,第三部门辅助,企业积极参与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综合体系的同时,还应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模式予以全方位和多视角的考察,以期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供给模式的创新。
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界定
公共信息资源是相对于私人信息资源而衍生出的一种资源类型。通常意义上,私人信息资源主要是由私人生产和提供,其信息成本由私人承担,遵循市场等价交换的供给模式,即“信息付费者=信息使用者”。公共信息资源一般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人民大众而予以提供的信息资源。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界定还尚未统一。从国外来看,美国的《田纳西州公共信息法案》中指出,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与官方事务相联系下所收集、组织和保管的信息,包括: ①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 ②为政府部门所生产以及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信息或有权获取的信息。保罗·乌勒( PaulUhlir) 在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的《发展和促进公共领域信息的政策指导草案》中把公共领域的信息定义为“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众能够有效利用而无需授权也不受制约的各种数据来源、类型及信息”。[1]实际上,公共信息资源与政府信息资源是两个极易混同的概念。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备忘录中认为,政府信息是指为联邦政府或者由联邦政府创建、采集、加工、发布或处理的信息[2],而政府信息资源则是一切产生于政府内部或虽然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却对政府各项业务活动有影响的信息的统称。[3]
从国内来看,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界定主要从政府的角度、广义的角度以及社会性的角度予以阐释:(1)政府的角度。莫力科与王沛民在《科学学研究》中撰文指出:“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来源于纳税人税款的政府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务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 在行政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发布、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称为公共信息。”[4](2)广义的角度。谢俊贵在《公共信息学》中强调指出,“所谓公共信息是一种特定的实用型信息类型, 它是指所有发生并应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 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管理, 具有公共物品特性, 并能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和利用的信息”。[5](3)社会性的角度。从社会性角度解读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即可将其细分为公共事业信息资源管理和公共资源信息管理。其中, 公共事业信息管理研究的是社会公共服务事业部门的信息管理问题,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服务等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管理。公共资源信息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问题, 包括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如标准信息资源、专利信息资源、文献检索系统、信息搜索引擎等应用系统的建立与维护。[6]
综上所述,尽管国内外对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其表达的本质内涵是相互一致的。首先,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决定其反映的是社会公共性问题。在逻辑上遵循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有关公共政策的推行、公共议程的设置、相关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制度的合理安排都可将其纳入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其次,公共信息资源的“边界性划分”是同公共生活演进的过程相联系。尽管早期政府信息资源与公共信息资源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明显区别,但是,进入现代性社会以后,随着相关社会事务日渐复杂, 政府生产和掌握的信息资源并不能覆盖所有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特别是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第三部门的空前活跃, 这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管理权力体系的平衡和公共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了组织条件和社会环境氛围,政府信息资源与全面反映公共生活的公共信息资源在外延和内涵上的区别渐渐明显。[7]当前看来,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仅仅局限于政府内部信息资源的循环流动,强调官僚体系对信息流动过程的监控,这已经在某种意义上严格限定了管理的目标、对象以及价值取向,我们应采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创新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模式,拓宽信息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得到最大化发挥。
二、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特征
(1)公共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本质特征。在整个信息资源运作体系中,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对象只针对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即一定时期内与社会共同体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以满足和服务于社会每个个体成员对信息的普遍性需求,比如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以及公共利益变化状况的信息报道等。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其必然反映的是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议题以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报道,信息的管理状况直接关乎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实上,“公共性”构成了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最本质概念,只要逻辑上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的公共事务信息均可列入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并组构成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范畴体系。
(2)广泛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特征。传统意义上都把政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但“公共部门在管理信息资源时有自身独有的问题, 公共部门管理者比私人部门管理者要处理更大的系统间相互依赖性、更多的繁文缛节、采购硬件时的不同标准以及更广泛的组织外连接”。[8]事实上,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以及政府公共性职能的扩张,政府的相关公共事务日益膨胀和复杂化,这必然决定了政府在应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使得传统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等都应当成为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
(3)互动性: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运作特征。随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社会成员主体更加积极全程参与和监督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运作,这种参与方式和监督方式使得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呈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政府以“竞标”和“外包”的方式将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转移给社会上的企业运作,此外,政府还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组织实现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加快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扩大信息共享空间,提高公众信息的辨识能力与获取能力,与此同时,第三部门、企业和社会大众自觉关注和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这些“互动性行为”进一步促推了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提高和开放程度。
三、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构与模式创新
公共信息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其涉及到信息共享的秩序与信息公平问题。由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为实现信息的共享性与信息利用的效用最大化,由此,要确保信息的共享性与效用最大化,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就必须防范公共信息的部门垄断和私人垄断。当前看来,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有赖于体制的建构,以保障信息流通的秩序与信息共享的公平。随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主体趋向多元化,这种涉及多方主体参与的管理活动其管理体制的建构也应多元化,即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第三部门辅助,企业积极参与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综合体系。
(1)政府主导: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核心。毫无疑问,政府主导下的公共信息必然是公共信息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共同体成员密切相关的公共基本信息,比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住房改革政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是关乎民生利益所需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息。对这类涉及民众利益和关乎社会公平的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把关,政府扮演着重要的核心角色和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社会整体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做统一规划和配置安排,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各方主体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获取和利用的途径及方式,从而保证公共信息资源的效用最大化发挥。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