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较说明欧盟宪法、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欧洲法院的判决这些法律渊源的效力。
欧盟法律渊源 与各成员国的法律类似,,欧盟将其颁布的法令分为三种形式,,即共同体基础法、共同体与非成员国 间签订的条约以及基本原则和从属的法律法规。 1、基础性的共同体法律 成员国在建立欧盟时签订的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 共同体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等构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从法理上讲这些基础性 条约是一种类似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另外,基础条约的补充性公约和备忘录、及 欧盟与其他非成员国缔结的国际协定都是欧盟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基本法律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 2、共同体的一般法律原则 由于共同体的条约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关于共同体的具体运作方面,欧洲法院提出,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 本原则对欧盟的实体法进行补充。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保护人权、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宗教自由、尊 重个人隐私、财产保护、 贸易自由、信赖保护和安全原则、相称原则(即立法、司法中所采取的手段不能 超过达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平等无歧视原则(即欧盟成员国消除边境障碍,各成员国的人力资源、 货物、服务贸易和资金平等自由流动,不得有内外有别的歧视)。 与上面讲的共同体基本法律一样,这些 基本原则对各成员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3、 派生性的共同体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授权, 欧洲委员会、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可以颁布一系列派生性的法律。 其中最主要的 有规定、指令、 决定、 建议和意见。 (1)规定 从性质上讲, 共同体的法规相当于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它在生效后不须成员国立法机关将其转 换成为国内法,即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指定的基础规 定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2)指令 指令是一种应用较广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对欧共体的公民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每个指令都有一个时 间规定,它要求各成员国在此期限内将指令的内容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只有从这时起指令才对公民个人 具有法律效力。 (3)决定 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 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 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4)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不具备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它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仅供成员国参考。 欧洲法院职权: (一) 司法审判权 欧洲法院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170条的规定,受理由委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成员国的诉讼,以明确各成员国的责任,同时就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成员国发出警告。此类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纠正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的行为,执行共同体法的规定。 在审理此种案件后,欧洲法院将作出判决。与国内法意义上的判决不同的是欧洲法院无权在判决中命令某成员国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执行判决。根据共同体条约,如果法院认为一成员国对于依照本条约由该成员国承担的义务中有一项义务未予履行时,该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为执行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很显然,判决是有约束力的,但执行方式保留给各成员国,这展示了欧共体在维护法律秩序与顾及成员国间寻求平衡的技巧。 (二)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 欧共体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中又以法、德的影响为大,因而在对欧共体机构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律设计上借鉴了法国行政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的经验,规定了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力和范围。 条约173条规定: “欧洲法院应当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审查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议会单独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它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通过此条,在基础条约中就明确规定了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机构立法的审查权。 根据欧共体条约,允许对共同体机构行为提出四类诉讼:无效、拒绝行为、非法和损害赔偿。 (三)初步裁决管辖权 欧共体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共同行使欧共体的司法权,成员国法院管辖着大量的涉及欧共体法的诉讼。成员国个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个人或公司与成员国之间发生的涉及欧共体法的纠纷只能在成员国法院解决,这就必然引起欧共体法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因而欧共体条约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决程序。 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1)本条约的解释; (2)共同体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 (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 成员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类事项时,如认为对该事项的裁决是其作出裁决所必须的,则该法院可请求欧洲法院对此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参考文献: 法大欧盟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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