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情况的共性。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律原则并不直接告诉行为主体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对行为设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其在适用上,法官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裁量的空间。
(2)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并得到适用。
(3)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强度大,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
(4)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5)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有哪些区别
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有哪些区别?
校解析答案: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属于法的构成要素。其中,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它在广义上被使用时,与“法”、“法律”同义。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它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概括。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的特点,是在“全部或没有”的表式下适用的,而法律原则比较有伸缩性。
(2)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3)在几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人们需要权衡几个原则的分量。一般来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对成文法(制定法)来说是比较明显的。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这是个法理学的问题,原则是比较抽象的,规则则非常具体,总结一下有几点:
第一,规则先适用,原则作补充
第二,有规则的先适用规则,只有当适用规则严重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才会适用原则
就是:一个是全有或全无的模式来适用比较确定(规则);
另一个是模凌两可的 不确定的(原则 );
原则是规则的基础 , 规则是原则的表现形式;
在适用上规则可以直接适用;在穷尽规则或者为了个案正义时才适用原则,而且还得是各个原则按比例适用。
[答案](1)性质不同。法律规则设定了具体明确的行为内容,而法律原则只规定了一些笼统、模糊的概括性要求。(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原则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而法律规则只调整或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只存在于同意部门法之中,前者的适用范围比后者广。(3)初始性特征不同。原则只具有初始性特征,而规则在大部分情况下具有确定性特征,只在特定情形中具有初始性。(4)冲突解决方式和后果不同。规则间的冲突需要通过“规则――例外”的方式或形式准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解决,一个法律规则有效就意味着与之冲突的法律规则无效;而原则间冲突的解决需要进行权衡各自的分量,适用某个法律原则并不意味着与之冲突的法的原则无效。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