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同法律规定?
一、明确岗位职责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签订与续签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的职务,同时,出现未签或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是人力资源要面临的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将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这一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并约定未履行该职责视为严重失职,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作为这一岗位职责,每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可以选择在与人力资源负责人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是选择在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约定;又或是在录用之初就签订一份岗位职责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规范特殊岗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情况下,员工劳动合同都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签订,但是对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他们的劳动合同该由谁来负责签订,尤其是在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一个环节上,公司可以针对这一特殊的岗位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这一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做出明确答复后,由用人单位授权的其他员工负责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期满前员工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员工要求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以此,规避用人单位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中因特殊岗位而导致的风险。实践中,可能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人力资源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期满了,其本人并未按照上述流程要求续签,期满后,其继续在公司任职、提供劳动,这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同样面临双倍工资的风险。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第一条关于岗位职责的约定,对此种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三、规范人力资源部门用章登记流程企业负责人、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由此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我们除了事后谴责其道德外,更应将风险控制在事前。人力资源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常会用到用人单位的公章。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自身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用章登记流程。在人力资源用章时,应登记何时用章、何人用章以及用章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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