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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异同点?

2024-03-04 21:19:39法律法规1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异同点?

同样作用于人这个主体,道德属于自律,社会舆论监督,法律属于他律,法律制度约束,

法律和道理的辩证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法律与人情的辩证关系?

法律和人情不完全相悖,辩证统一。

原则上法律至上,法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正如清代学者戴震所说的“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因此,人情、国法、天理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契合无间的。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人们可能会将法律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冷冰冰的不通人情的东西。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须体察人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内心中的一种道德情感。对于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人民会发自内心地对这种行为表示愤慨。当正义实现时,人们在内心深处又会获得满足和宽慰。

法律不外乎人情,绝不意味着可以枉法以徇私情,而是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当面临一些法律不足而人情所共喻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会使结果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时,司法者应当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多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使裁判结果“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自由与道德是名著吗?

《法律、自由与道德》是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图书,作者是哈特。全书共三章,是一本法理的著作,其主 要内容是围绕法律和道德的问题,区分了实在的道德和批判性的道德两个概念。

法律自由的原则?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法律的自由原则?

答: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

(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

如何理解自由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空间与实体的辩证关系?

使用空间就是可供对象使用的建筑部分,可以是室内房间、还可能是室外露台或者庭院,甚至是任何可以为人的活动所服务的空间(比如游乐场中翻斗乐的各种通道、体块等);而围合实体是指这栋建筑的内外部结构、构造等具有承载作用的构成部分,也指室内外的家具装饰元素。它们之间的关系通常要从室内设计的角度去考虑。有位大师讲过,形式追随功能。

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围合实体”,而功能则为“使用空间”,就是要建筑师先根据使用客体的具体功能要求进行平面部分的设计,推敲基本完善后在将其“平立转换”,尽量美观地将平面图上反映出来的建筑特征体现在建筑的立面上,即使用空间与围合实体间的关系。

德与才的辩证关系?

 德与才既是两个范畴,又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两者互为条件存在和发展,不能割裂开来。

1、德与才是有机统一体:

(1)道德与人才的统一是能力与政治诚信存在与落实的根本条件。德中有才的因素,才中也有德的因素。通过加强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干部提高党和国防事业的思想认识和认识能力,把人才的作用转化为积极的方向; 通过人才的提高和积累,完善干部理论、层次,增强修身和道德品质的力量,提高道德水平和境界。

(2)道德与才能的统一最终体现在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和相互渗透的影响上。 可以说德国是美德与人才相结合的“催化剂”,它是能力和政治诚信最直接的“展示代理人”。 因为有必要检验干部的素质,必须通过某种效果来反映。

2、德与才之间存在着主从性关系:

德是第一个,德是前提。 “德”是选拔任用干部,发挥决策作用的第一个条件。 “德”不好,职业太难,能力高,不能承担重任。 然而,强调美德作为第一位并不意味着它无关紧要。 如果干部不了解专业,指挥能力很差,那么“德”就没有好处,必须在坚持道德的前提下才华横溢。

正确处理道德与人才之间的辩证关系必须因工作而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关注点。 在现实生活中,干部和道德绝对统一的情况不存在,但相对较重。 如果专业技能优秀,指挥质量好,但自我要求不严格; 或思想好,自我要求严格,但组织能力低。 因此,应结合拟议的立场,以了解影响工作责任绩效的比例作为确定其比例的起点。

言与意的辩证关系?

“言意之辨”首先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大事件,较早出现言意论分歧的著名案例是曹魏时期荀氏兄弟的对答。我们看到,荀俣与荀粲的对立,简单来讲即言能尽意与言不能尽意两种相反观点的对立。

其中荀粲所论“象外”“意外”“系表”指向天道大义,皆非语言、物象与卦象所能道尽,以此胜过对方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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