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形成要件?
1、独创性或原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一方面,作者的创作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另一方面,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要具有与众不同的个性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独创性是针对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并不延及作品的思想主题。在作品中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是很常见的,不应该因此否定作品的独创性。无论其内容如何,只要其表达形式有区别于他人的独到之处,我国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比如,《三国演义》的电视剧就有好几个版本,虽然它们的艺术形式雷同,但具体表现形式和编排以及表达各异,互不抄袭,就各有其作品性,各享其著作权。在这一点上,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有极大的区别。 2、作品的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载体形式进行复制,从而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并可以利用和传播。作品的创作,实际就是表达思想和情感的完成过程。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他人无法感知,因而无法复制和传播,也就不可能抄袭和剽窃,所以不需要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就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形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因此,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表现为某种能够复制的有形形式。作品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才能再现、传播和供他人使用,也就才能实现作者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才有保护的必要。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都强调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等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认为口述作品也是一种作品的表达形式,也能够以某种方式进行复制,因此作品无论是否固定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对口述作品进行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可或缺的两个必要条件:独创性规定了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是作品的内容;可复制性规定了作品必备的外部条件,是作品的形式。只有内容和形式都具备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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