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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2024-03-03 00:20:26法律法规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和国土资源局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属教育系统内部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在内,一方主体在外

2.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市教育局与某市小学之间。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例如:围绕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一方管理主体一方管理对象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例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形式教育职权等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而是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例如:某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此时该教师和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判断依据: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合法,无需采取法律制裁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违法,采取法律制裁手段

4.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相对性教育法律关系和绝对性教育法律关系。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例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它表现为“某个人对某个人”。例如:王老师与原木小学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判断依据:绝对教育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明确,一方主体步明确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上方主体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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