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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2024-03-01 22:57:58法律论文1

一、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二、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驱逐出境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行政处罚法有什么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行政处罚法中

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确认违法行为的连续和继续状态,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故意的不能认定为连续和继续状态。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同一类故意的应认定为连续和继续状态。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后二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二年后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究竟应如何确认违法行为的连续和继续状态,请国务院法制办予以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10月26日国法函4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案例]

某药店主人甲某自2001年11月开始至2005年2月期间,分别4次销售假药:20

01年10月间销售货值1000元的假药;2002年2月10日至20日销售货值2000元的假

药;2003年7月至8月销售货值1200元的假药;2005年2月23日再次销售货值500元

的假药时,被药监执法人员查获。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甲某于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销售假药行为

应立案查处没有争议,但对甲某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两次销售假药行为是否超过

追罚时效,能否合并立案查处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超过追罚时效,不能合并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超过追罚时效,应当合并立案查处。虽然《行政处罚法》

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时起计

算。甲某实施的4个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未超过追罚时效,应当合并立案

查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件提供: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杨秀梅)

[专家评析]

一般意义上,两年时效的计算是简单的,比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从该违

法行为发生开始计算两年时效。但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时

候,则需要进行一些特别的考虑。

行政法理论上对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在这一

方面,刑法理论上有更深入的理论研究。根据我的理解,继续状态核心在于只有

一个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如没有出租车牌照而进行出租

车营运;而连续状态是指有多个违法行为,而这多个违法行为基于一个故意,侵

犯同一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方式,如多次“私自开拆他人信

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上述两种状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计算,从行为终了

之日起。但是在区分连续状态还是继续状态时,法律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确

定是非常重要的,该构成要件在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均不一样。

具体到本案,判断甲某销售假药行为的状态需要考虑如下内容:

1.法律规定的销售假药是指销售状态,而不是“售出”,本案件中的销售应

属于销售状态,而不是“售出”。

2.本案中没有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其是否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因为事

实上和法律上存在不知道假药而销售的情况,如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

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如行

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则销售假药的多个行为就不能被理解为连续状态,因为缺乏

主观要件;而应该被视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单独计算处罚时效;本案件中如果

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并且其自始至终都有销售假药的故意,那么无论销售

的是什么假药,均可以判断为是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当然,实践中判断行

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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