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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发售完招标文件到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
一、至发售完招标文件到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